如果国民能够自名自类自分自由,执政者可以不施而仁,不言而信,不劳而责成,不用而权效,不求而功得。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依法行政的现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特别是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着形式化、口号化、实用化的倾向。要加强法治建设考核工作,把推进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公务员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使法治建设真正成为一种硬标准、硬要求、硬约束。
从现在起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只有8年期限,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我们要围绕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公开、行政权力监督、行政化解矛盾纠纷等主要环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着力规范政府行为,特别是要紧紧抓住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个重点和难点任务,完善执法体制,创新执法方式,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经济社会秩序。但是,法治的导向和预期作用却使其收益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雪球效应,法治执行得越持久、越稳定,其成效就越成倍放大。面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任务和新要求,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和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全面落到实处,不断提高依靠法治治国、执政和行政的水平,努力开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时代。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未来5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改革发展稳定的难度在加大,复杂性在加深,利益冲突在加剧,各种矛盾的关联性、集聚性、突发性进一步增强,加上互联网、手机媒体、微博等新兴媒体的广泛运用及其对负面新闻和社会情绪的放大效应,很容易引发矛盾冲突和局部危机。
同时,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和权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平正义和公共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我们更要把法治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方式和有效载体,通过制度供给、制度导向、制度创新来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制度空白、制度缺陷和制度冲突,真正把科学发展建立在制度化的基础上,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内。由此可见,为了充分维护和保障民众权利而控制公共权力时,一方面需要从直接界定和控制权力入手—— —即界定和控制权力部门的职能活动。
这些改革过程十分鲜明地体现着对于国家公共权力的逐步控制这一本质性特点。公共权力部门所能支配的权利也是应当界定和确认的。实行社会改革和转型的国家,为了要扩大和保障民众权利,控制公共权力,也必须依靠法律,即通过法定程序将民众意志制定为法律,而不能仅由领导人以口头或非法律文件作出承诺。所以本文前面说这是中国人法律和法治观念的一次飞跃。
在这种背景下,人们的法律和法治观念发生了一个飞跃。控制权力的基本方式有权力部门自己内部控制和广大民众的外部控制两种。
国家权力部门扩大和滥用权力并因此而扩充自己所支配的权利,其结果必然是侵犯和损害民众的权利。这进一步引起了首先是法学界对于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以及什么是良法、什么是法治的思考。年代中期以后逐渐加大改革力度,在普遍推行股份制的过程中,逐步减少国有经济成分比重,发展民营经济。包括经济、 政治和社会生活其他方面在内的许多法律制度、 它们从立法到实施各环节,都需要按照民主法治要求, 充分体现广大民众的意志, 维护和保障民众权利, 切实控制公共权力,按照这个要求建立和逐步完善。
预算法在控制权力部门的权利和权力方面是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对于权力的控制如从控制主体来说, 则分别有: 国家和各地方民意机关的控制。法治则是依照广大民众意志和利益要求(通过法律) 对国家的治理。由于公共权力的产生、存在和全部活动都应当是为了维护民众权利, 权力及其权利的大小、多少、范围和方式等都应当由全体民众的意志( 通过法律) 决定。
其基本点就是进一步放宽和改善政府权力对经济的管制。权力可以为民众权利服务, 发挥积极作用。
否则,改革便寸步难行, 所谓改革便只能是一句空话。来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双月刊)2006年第3期 进入 漆多俊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治 控权 社会转型 法律 。
后来, 中央领导人终于意识到国家需要改革。后者效力不如前者,有着不确定性。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前的二三十年, 是十分典型的 法律虚无主义 年代。充分体现民众的意志和维护民众的权利, 是法治最本质的特征, 它构成法治的基础和核心——这一点如今在中国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应当看到,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转型与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治建设应是基本同步的。由于国家权力结构体制乃是统一的有机整体,经济领域的权力控制必然牵扯到国家权力结构总体, 影响国家权力总体结构的变化。
要改变过于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实行多种所有制并存。于是自年代末开始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社会改革和转型过程成功的关键在于有效控权。为了遵守国际规定和履行本国政府承诺, 全面清理和修订了法律法规, 颁布了新的立法,并加强了法律的统一性和透明性。
良法应当充分反应和体现最广大民众的意志和利益, 维护民众的权利。当权者实行人治虽然可以不必通过法律,他们的各种指令和决议文件等,都可以作为治国的依据,但他们也往往颁布一些、甚至较完备的法律,只是这些法律基本上是他们当权者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从立法到实施,广大民众都处于被动和无权地位。
转型国家通过司法改革也应当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这方面的作用。如前所说, 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的实现、宪政秩序的运行, 除了制度建立外还需要法治文化、 全体民众法治意识等诸多因素的支撑。其次,权力必须以一定的利益( 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前者如经费、 设施等) 为基础。国家公共权力机关拥有的权利多了,民众享有的权利份额就减少了。
经济体制改革主要是要改变过去几十年所实行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逐步引入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机制, 最终过渡到市场经济体制。它要求各国政府对本国经济的管理政策和措施符合有关国际规定。
而法治建设包括但不限于经济领,它还包括政治、法律、文化等领域的权力控制。社会公众的控制( 如公民、 社会团体、 媒体舆论等的监督)。
它以满足国家权力履行其正当职能需要为限。中国自此进入了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年代。
也可能因其滥用、 膨胀而侵犯和损害普通民众的权利。这就是控制权力的过程。另一方面则是界定和控制权力部门所能支配的权利。没有法律社会秩序怎么维持?当时也确实是靠领袖最高指示 ,各级党委和政府的 红头文件 , 还有 两报一刊 ( 指《 人民日报》 、 《解放军报》 、 《 红旗》 杂志) 社论等等。
二是区分了法制与法治, 法治观念初步形成。以后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法律观念不断更新和转变。
不过,从认识和理论上承认这一点是很不够的, 也是比较容易的。现代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需要市场调节和国家调节两种调节机制( 这是仅从国内市场而言) ,并应当以市场调节( 它是社会经济自身固有的一种调节机制) 为基础。
由于前面所说为了维权必须控权, 控权是实现法治的关键,所以控权更是法律的关键性使命。权力既然是一种力、 一种实在而非虚幻之力, 它如果不支配相应的利益资源,是无法发生和运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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